球友会官网:安全生产“曝光台”(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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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必然的联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底线。安全不分清单内外,主动跨前更显担当,洛社分局、开发区分局秉持安全第一、责任为本的原则,加强监察执法联动,加大对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察和打击力度,坚决扫清“死角”、消除“黑户”,杜绝隐患。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的效果,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压实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5 年 11 月 4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水处理车间内查见1台正在使用的壳管式水冷凝器,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设备的合格检验报告,也没办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 年 1 月 13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现场使用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查阅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地下空间内有一条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该压力管道已超过检验有效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一台叉车现场正在使用,该叉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


